局属各分局:
为更好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大件运输许可服务大走访活动的通知》(交公路函〔2019〕139号)各项工作,进一步做好我区大件运输联络服务工作,局制定了《大运输“一对一”联络服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2020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大件运输“一对一”联络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大件运输服务工作,建立“一对一”联络服务机制,提高效率, 精准服务,促进大件运输行业降本增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大件运输许可服务大走访活动的通知》(交公路函〔2019〕139号),结合我区大件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分局、各执法大队开展大件运输联络服务工作,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大件运输联络服务对象:
(一)大件运输企业。
(二)大件运输行业协会。
(三)大型装备制造企业。
(四)重大建设项目业主、建设单位。
(五)其他需要联络服务的单位、个人。
第四条大件运输联络服务内容:
(一)大件运输企业法人资格、企业公章使用式样、加入的行业协会情况、主要承运的大件物品类型、运输线路、经营状况及在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和运输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大件运输许可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二)大型装备制造企业年度生产计划、大型装备外廓尺寸和质量、运输成本、主要销售区域、主要通行路线、加入制造行业协会情况等。
(三)了解掌握重大建设项目对大件运输需求的规模、主要通行线路、运输计划安排和重要运输时间节点需求等。
(四)宣传大件运输相关政策,帮助大件运输企业进行业务办理培训,提升大件运输许可服务工作效率。
(五)其他需要“一对一”联络服务的内容。
第五条负责大件运输联络服务的执法大队按照“分工明确,相互协助”的原则开展大件运输联络服务工作,摸清辖区内大件运输企业、大型装备制造企业、重大建设项目等基本情况,精准开展大件运输“一对一”联络服务工作。必要时可联合其他执法大队开展工作。
第六条各分局负责所辖执法大队大件运输联络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指导、协调工作;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负责对全区大件运输联络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指导、协调工作;必要时可指派其他执法大队协助开展工作。
第七条各分局要组织执法大队制定年度“一对一”联络服务工作计划,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 “一对一”联络服务走访活动,对办件量较大的大件运输企业要开展重点走访。
第八条有特殊情况的大件运输企业需要“一对一”联络服务时,应随时开展“一对一”联络服务工作。
第九条开展大件运输“一对一”联络服务工作时,应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
第十条联络员工作职责:
(一)与联络服务对象建立电话、邮件、微信等联系,保持与联络服务对象沟通交流。
(二)开展联络服务工作前与服务对象沟通联系,明确联络服务事项。
(三)及时向联络服务对象宣传大件运输许可业务新政策、新举措,为联络服务对象办理大件运输许可业务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四)协调解决联络服务对象的合理诉求。
(五)及时向上级报告大件运输联络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存在困难及意见建议等。
第十一条大件运输 “一对一”联络服务,应提前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前联系联络服务对象,确定走访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联络服务对象同意接受走访并明确走访事项后,发送函件或开具介绍信等开展走访活动。
(三)联络服务需要提前准备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大件运输 “一对一”联络服务后续工作:
(一)每年撰写联络服务工作总结、报告等文字材料。
(二)收集走访图片、影音资料等。
(三)整理走访工作档案。
第十三条开展大件运输“一对一”联络服务工作必须遵守下列纪律规定:
(一)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二)严禁影响走访对象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严禁向走访对象乱摊派或吃拿卡要。
(四)严禁违反其他纪律规定。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办公室 2020年6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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