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大件物流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大件物流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以下简称“总会”)的领导下,由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大件物流企业、大件吊运装备制造、大型设备制造及应用企业、科研、教学机构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的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会按照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组建,对会员单位之间进行合作、交流事宜,均采取相互尊重和充分协商的原则。
第三条 本会遵照《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章程》,其宗旨是在大件物流行业着力发挥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的作用,坚持服务政府、服务企业、服务行业、服务社会的服务职能,发挥协调政府与企业间、企业与企业间、企业与用户间、企业与社会间关系的能力,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与公平的行业环境和社会关系,树立承担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发挥协调与推动作用。
第四条 本会是总会的分支机构,遵守《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章程》和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26号院1号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协调大件物流企业积极贯彻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大件物流行业发展有关政策的调研,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的合理意见和正当诉求,提出有关政策意见建议,促进行业健康、有序、规范、和谐的发展。
(二)建立大件物流行业诚信自律机制,督促会员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定行规行约,推广企业认证制度,规范企业行为和职业道德,接受社会监督,强化自我管理,确保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维护企业信誉,倡导公平竞争。
(三)建立信息渠道,汇集整理国内外大件物流行业的各种信息资源,通过会员通讯、网站、行业报告等多种形式,将理论政策宣传、本会活动信息、行业发展状况、企业管理经营、客户需求等信息资源进行传播,实现信息共享,为会员提供信息交流的平台,为政府决策和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数据依据。
(四)组织大件物流行业的协作与交流,开展相关的学术研究、会议论坛、业务培训、考察交流等活动,总结推广行业先进管理经验,促进新技术应用,连接上下游企业,帮助企业进行业务扩展与协作。
(五)发挥各方资源和智力优势,围绕会员单位所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和咨询服务,组织交流研讨、互访活动,帮助企业提高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六)推动大件物流行业互联网信息系统的建设,促进企业科技创新,转型升级。
(七)为会员单位提供媒体宣传渠道,提供形象策划等服务。
(八)开展大件物流行业文化的研究,培育、引导和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具有大件物流行业优良传统、与时俱进的行业文化。
(九)开展制(修)定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工作,使大件物流行业流程规范化、科学化。
(十)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构建大件物流行业诚实守信营商环境。
(十一)积极开展大件物流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与技术引进,帮助大件物流企业联合开拓国际业务。
(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事项。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会员类型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分为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章程》和本会工作规则;
(二)自愿参加本会,并积极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三)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诚实守信,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四)在大件物流行业中声誉良好。
第九条 参加本会的程序
(一)申请参加本会的单位向秘书处提交申请表和资质证明;
(二)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
(三)对批准参加大本会的单位颁发牌匾、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会所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大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五)要求本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要求本会帮助研究解决大件物流行业的有关问题;
(七)自由退会权。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会工作规则,执行本会的决议,关心本会工作;
(二)维护本会的权益和声誉;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向本会提供信息、资料和工作经验;
(五)按规定交纳会员费用;
第十二条 会员管理
(一)本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原则,会员单位向理事会提出退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可退出本会;
(二)会员单位因资产重组、联合经营或其他原因改变规模和名称,应及时报知秘书处确认,换发会员证书。
(三)会员单位如严重违反本会工作规则,明显损害本会的利益和声誉,经会长办公会议表决,予以除名。
(四)会员单位不履行本会义务,不按时缴纳会费,视情况暂停会籍或按自动退会处理。
(五)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机构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秘书处。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最高决策和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设名誉会长一名、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由相应的会员单位推荐。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总会审查同意。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规则;
(二)选举新一届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经理事会决定后,报总会批准实施。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聘请名誉会长;
(四)根据秘书长提名,由理事会任免副秘书长;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执行理事会的决议,研究和处理专委会日常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大件物流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总会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会长的职责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行使理事会授予的权利;
(二)检查、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在重大活动中代表本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在会长的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专家委员会,由大件物流行业的专家,以及对大件物流行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士组成。
第二十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工作机构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年度会费;
(二)个人、企业和团体的捐赠及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一)本会的经费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进行管理和使用,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二)本会的经费用于为会员提供的服务,以及其他与本会相关的支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三)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编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工作规则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本会工作规则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工作规则,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总会核准备案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总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由总会成立清算组,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理事会决定处理。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本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