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管理|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件运输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2-04-29 13:59:24         已有 316 人浏览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省交通综合执法局、厅公路中心,江苏交通控股公司,南京交通集团、苏州交投集团、常州高速公司:

近年来,我省大件运输许可审批量持续增长,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断优化大件运输许可服务,为保障重大工程建设作出积极贡献,但也出现了部分虚假申报、“大车小证”、“车证不符”、不按许可时间和路线行驶等问题,扰乱大件运输市场秩序。为进一步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规范大件运输管理和服务,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件运输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2〕160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大件运输许可管理

(一)严格许可审查。许可审批部门应重点审查申请材料要件是否完整有效;承运人及承运车辆(本省车辆,不含临牌车)是否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填报的车货总质量、总体外廓尺寸等关键指标是否与选配车型、装载方式搭配合理;申请路线是否清晰准确,运输起讫点应为公路上实际起讫点,重点核查起讫点为收费站或省界的车辆;护送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并具针对性等。加强经办人身份信息核查,坚决防止“黄牛”违规代办,我省起运的大件运输申请人应为实际承运人(承运车辆牵引车所有人)。加强部省数据共享,解决同一车辆重复办证问题,即同一车辆最多可以申请2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且同一时间段最多只能持有1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许可审批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24小时)内完成受理审查。

(二)加强现场核查。对我省辖区内起运的Ⅲ类大件运输车辆(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总质量超过100吨的大件运输)要进行现场核查。对申请的车货总质量或总体外廓尺寸接近临界值的,重点抽查。重点核查货物是否属于可分载物品、车货实际数据与申请信息是否一致、货物装载是否牢固有效、选配车型装载方式是否合理、护送车辆是否与申请信息一致等。现场核查应准确记录车货装载后的尺寸、重量、轴荷等数据,并与申请信息对比,拍摄正视、侧视、后视三个角度照片及必要的视频影像、文字图片等资料,填写《大件运输许可现场核查单》(见附件1)。核查完毕后,将《大件运输许可现场核查单》、《大型不可解体物品调运单》(附件2)(或《江苏省道路货运运单》附件3)等信息上传至大件许可系统。对核查或抽查中发现与申请不符的,不予许可。

(三)规范装载多个不可解体物品的行为。载运单个不可解体物品且仅外廓尺寸超限的大件运输车辆,在车货总质量未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限定标准的前提下,加装多个品种相同的不可解体物品或加装此不可解体物品配件,其外廓尺寸超限情形未发生改变的,视为载运不可解体物品。无法确认配件的,由大件生产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审批单位应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强调大件不可解体的原则性,引导承运人选择适配车型,避免过度装载。

(四)规范通行路线核验工作。大件运输许可案件技术审查部门负责路线征询及协调,沿途地市及高速支队负责辖区路线核验结果回复。各公路管养单位要加强桥梁、道路的管理和养护,科学统筹安排养护作业时间和方式;定期开展桥梁检测,增加检测频率,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大件运输许可审批部门;及时消除三类以下桥梁;如遇沿线桥涵技术状况有明显衰退、病害严重、施工阻断等情况,需及时报送给相关公路管理机构或大件运输许可审批部门。

(五)严审护送方案。重点审查大件运输企业护送方案的车辆配置(含车辆行驶证及车辆照片)、人员配备、通行路线情况、护送操作细则、异常处置措施等。未配备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护送标志、应急设备、通信设备的私家车辆不得作为护送车辆。原则上我省起运的大件运输车辆至少需配备2辆护送车组织护送,每批次护送的大件运输车辆不得超过3辆,相邻大件运输车辆必须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六)规范大件运输车辆的评审验算要求。大件运输车辆原则上不得在四级公路和技术状况为三类及以下的桥梁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过技术论证。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须进行桥梁荷载验算,车货总质量150吨及以上的须开展专家评审,由负责审批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涉及验算的各级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验算实施机构,及时、准确地提供途径桥梁路段相关设计、养护、评定等验算需要的基础数据材料。经验算不能满足大件运输车辆安全要求的,不得作为通行路线。需要对沿途桥梁进行加固改造的,应由承运人承担加固改造费用。

二、加强大件运输事后监管

(七)加强收费站入口验证核查。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严把入口关,对所有途经的大件运输车辆进行称重检测和验证核查(可通过“跨省大件审批”微信公众号查询)。重点检查大件运输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车辆、车货总体外廓尺寸、总质量、轴荷、行驶时间、入口收费站等信息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三类大件运输车辆还需核查是否按照护送方案组织护送。发现违法大件运输车辆时,禁止其驶入高速公路,并及时通知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和公安交警现场查处。

(八)加强对大件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各地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要加强停车区、服务区巡逻检查,重点检查大件运输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车辆、车货总体外廓尺寸、总质量、轴荷等数据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按许可时间、路线行驶;是否按照护送方案组织护送。要不定期开展专项整治,发现违法情形的,要依法严肃查处。要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收集大件运输车辆通行数据,倒查大件运输车辆实际行驶轨迹,与许可数据进行比对,严肃查处不按许可要求行驶、虚报数据等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配合做好大件运输车辆通行记录采集传输工作,为执法检查做好数据支撑。

(九)明确界定大件运输限制申报情形。对大件运输承运人、大件运输车辆在我省有以下违法行为,经执法机构依法查处认定后,1年内不得在我省申请大件运输许可。

1.大件运输许可申报过程中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2.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通行证的,如车辆及装载物品实际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内容明显不一致,存在“虚假办证”“长跑短证”“大车小证”的;未按照许可路线行驶公路的;未按照审批部门要求进入指定地点接受检查的;未按照许可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等严重违法运输大件的情形;

3.未取得《超限运输许可通行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等无效《超限运输许可通行证》从事大件运输的;

4.大件运输过程中因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承运人违法运输大件经外省抄告给我省的。

三、压实大件企业主体责任

(十)压实大件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摸排省内重大装备制造企业基本情况,建立大件生产企业清单。引导大件运输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安装称重、尺寸检测设施及视频监控等设备,接入我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和大件运输许可系统,并在《大型不可解体物品调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名称、规格、重量等信息;对出场(站)车辆进行检测,坚决杜绝未经许可或车证不符的大件运输车辆上路行驶;督促承运人按照《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载明的路线、时间和护送方案运输产品。

(十一)压实大件运输企业主体责任。大件运输企业应当为大件运输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安装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落实大件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培训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督促大件运输驾驶人员熟练掌握大件运输安全生产规范要求。大件运输企业运输前应选择适配车型,提前做好通行路线勘测,了解沿途重点路段,如实申请大件运输许可,主动配合核验。

四、强化对大件运输管理监督检查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条件保障。各地要结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等情况,明确大件运输许可、勘测、执法协调配合工作机制,明确相关单位或部门责任分工,确保大件运输许可服务、通行检测和监管执法等工作有序衔接。合理设置大件运输审批岗位,安排专人负责大件运输受理审批、协调沟通、业务咨询、服务监督等工作。强化专项经费保障,统筹安排预算资金,保证路线勘测、验算、核查、通行管理等工作正常需要。

(十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追究问责。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高度重视大件运输许可管理工作,依法尽职履职,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追究问责。省厅将常态化开展大件运输许可管理督导检查,对许可把关不严、勘验落实不力的进行全省通报。发现公路收费站入口核验把关不严和放行违法大件运输车辆通行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因监督检查不严、执法监管不力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将开展责任倒查,依法追究问责。

五、其他事项

上述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1.大件运输许可现场核查单

          2.大型不可解体物品调运单(式样)

          3.江苏省道路货运运单

          4.大件运输限制申报流程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4月11日

附件1-大件运输许可现场核查单.docx

附件2-大型不可解体物品调运单.docx

附件3-江苏省道路货运运单.docx

附件4-大件运输限制申报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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