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呼声|关于大件运输车辆超限运输临时号码牌的问题与建议

2021-11-11 13:14:52         已有 1573 人浏览

自2018年9月以来,各大件运输业户向当地车辆管理所申办超限临时号码牌,很好地解决了大件运输车辆合法上路的问题。但近期有的地区大件车主反映,超限临牌没以前好办了,且有愈加难办的之势,究其原因,尤以车辆管理所提出的种种要求难以满足。此状况如不改善,本行业企业将难以为继。

以江苏无锡为例,无锡地区实施大件运输挂车临时牌照上线检测的政策,但完成检测后又不给核发新的临时牌照。这种情况,一是给运输企业生存发展带来极大的影响;二是给运输企业承运的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因不能及时办理临时牌照而延误运输,间接造成项目建设的重大损失。下面就有关情况,梳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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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限临牌的产生

因大件运输车辆各类车型未纳入工信部公告,故各地车辆管理所无法给大件车辆用户办理正式的车辆号码牌。为畅通大件运输路,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2018年9月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大件物流专委会通过深入走访调研,提出精准建议,并提出了《关于大件运输超限车辆临时号牌问题的建议》。经公安交管部门的督办落实,各地陆续可正常办理超限临时号码牌。自此,开启了大件运输车辆合法化上路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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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限临牌的法律依据

超限临牌,即超限运输临时号码牌,是专门给大件车依法上路行驶的一个“临时身份证”。其法律依据是:

根据公安部第 124 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需要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需要跨行政区临时行驶的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这两条规定保证了大件运输车辆有条不紊的正常运转,发挥了积极的、有效的、良好的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该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是该证有效期限的上限,即申请人可申领九十日以内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对符合规定的,发证机关不能增设门槛或随意缩短申请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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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件运输特型车的超限临牌办理之问与议

近期,无锡地区出现了大件车辆检测后又不给核发新的临时牌照情况,令大件运输企业困惑。我们恳切希望交通管理部门领导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更换临时牌照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给予妥善解决。

问题一:大件运输车辆回原籍上线检测造成巨大浪费和损失,且实际操作困难重重

现在大件运输特种车板每次更换临牌,都需要回锡上线检测,给跨省运输的车辆或在外地的车辆造成很多困难和繁重的经济压力。例如跨多省运输的车辆,如果因车辆故障、事故、项目压车等原因,在临牌使用周期内不能反锡的,车辆就无法正常合法上路行驶;或运输工期时间较长(有的风电运输项目工期都在半年甚至一年以上)在外地作业的车辆,如果每次更换临牌都需要返锡检测,每辆车每年就会多出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元的来回放空费用,多出的运输成本是运输企业所无法承受的,同时也造成了很大的资源浪费。

建议:大件运输车辆申领超限临牌应分阶段、按步骤分类管理

大件运输特种车板上线检测的初衷是为了规范运输管理,核验运输车辆手续的合法性、车板的合规性,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本着这一原则,建议如下:

一是所有新申请临牌的车辆,在第一次申请时必须上线接受核验;

二是已发临牌但从没核验的车辆,在车管所发出通告后三个月内必须回锡接受一次上线检测,通过核验后进行登记;三是对已经做过线上检测的车辆,在常规更换临牌申请时,建议无需返回无锡再做线上检测也能完成换牌工作。这样既达到了检验车辆合规手续及安全的问题,规范了大件运输特种车辆的管理,又解决了真正合规运输车辆正常运营的困境。

问题二:超限临牌的更换周期太短,给企业高质量发展造成困扰

临牌申领更换的周期较短。在实际运输过程中,每一单货的运输时间都是不可控的。比如,跨省超限运输证的申请一般三类件申请批复的时间至少在 3 个工作日以上,最长超过 20 个工作日(有的由于修路等原因,反复协调时间可能会更长),导致有的车辆还没有完成运输任务临牌就已经到期,而且车辆还需返回无锡检测,必须更换车辆,这样给运输企业造成了巨大的困扰和经济损失。尤其批量性的货物需要连续性的运输,频繁更换临牌就会大大降低运输效率,有的甚至给工程建设项目造成了延误,导致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

建议: 超限临牌的更换周期应放宽时限

根据公安部 124 号令,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需要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需要跨行政区临时行驶的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建议在车辆管理过程中考虑运输中的实际情况,能够更人性化的执行相关政策,为运输车辆最大程度的放宽临牌使用时间限制。

问题三:超限临牌中车辆行驶区域的限制,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临时号牌中区域备注存在很大的局限性。现在的临时号牌中区域备注只能备注四个省市,而且被告知可行驶区域省份仅局限于在这四个省份单次运输的一条路线上。如果跨五省以上的长途运输就无法全部备注途经省份。此问题给企业造成了很大的困惑,无法合法承运跨五省的大件运输,滋生了黄牛生存空间。

建议:放宽持超限临牌的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区域

临时号牌中区域备注途径身份意义为何?很不符合运输的实际情况。因此建议:不做区备注,或者只备注“全国”;或者增加备注节点,根据运输实际出发,备注运输所有途径省份。

问题四:核发超限临牌的政策要求朝令夕改,令大件运输企业无所适从

存在大件运输特种车上月能通过核验更换临牌,下月再更换临牌时却被告知车辆生产厂所提供的合格证上的参数在工信部没有相关公告,不再给予更换,造成车辆无法取得合法的临牌手续。无锡地区大多数从业的驾驶人员都是贷款买车,一家人都靠着这一辆或者几辆车运输养活,由于巨大的生存压力逼迫从业驾驶员只能继续违法上路运输,非法营运。据了解自无锡实行上线检测后,有一半以上的车辆因无法取得合法的临牌手续,从事着违规的运输操作。

建议:各地车辆管理所应一如既往地向合法合规的给大件运输车辆办理临时号牌

根据公安部 124 号令、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的合格证明,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公安部 124 号令已经明确规定只要具有生产车辆资质的厂家提供出厂合格证及发票,即可申请特种车辆临时牌照。但现在无锡地区却以合格证明上的参数未在工信部进行公告而不予办理临牌更换手续,这样的规定有悖于公安部 124 号令中的相关规定。建议相关部门一如既往地合法合规的给大件运输车辆办理临时号牌。

问题五:以“牵引车准牵引总质量小于大件运输车货总质量不予申领超限临牌”的理由是脱离实际,不科学的

大件运输车辆公路行驶前,依照交通部62号令的规定,按要求向公路路政、公安交警申请《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办证提交的材料中,包含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

但在超限临牌办理时,有的交管部门车管所会以“牵引车的准牵引总质量小于大件运输特型车的车货总质量”为由,驳回大件运输业户的超限临牌申领业务。因“牵引车的技术标准与法规”之间和“法规与实际应用”之间存在真空,却卡住了大件运输业户正常业务的办理,而直接导致无法开展大件运输活动,甚至关乎企业生死存亡。

大件运输专用的牵引车与普通的牵引车有着本质的不同。其准牵引总质量不能以牵引车头的质量、被牵引车本体的质量、装载货物的质量这三者加在一起的总和来要求,此状况适用于符合GB1589-2016规定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中对牵引车的要求。

超出GB1589-2016限值的汽车挂车列车的存在,必然就会产生能够牵引超限运输车辆的重型牵引车,此类牵引车无论在马力、牵引质量、最大牵引力等性能方面都优于一般牵引车。这些专门用于牵引大件运输挂车的牵引车在外廓尺寸、质量、轴数、轴荷至少一项超出GB1589-2016规定,但此类型牵引车在登记注册时,准牵引总质量标准的仅为法规标准允许的理论最大值,并非实际工作工况。即:最大牵引质量或准牵引总质量,是以49吨-整备质量(自重)=最大牵引质量或准牵引总质量,倒推出来的,显然不符合实际,也不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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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牵引车行驶证等相关证件一般是随车证件,在办理超限临牌时,车辆管理所要求出示牵引车行驶证原件,而大件运输车辆跨省市行驶,如在原籍办理相关业务必须提供原件与实际产生冲突。

建议:从实际出发,打通政策壁垒和盲区,对超限临牌、超限运输实施科学精准管理

大件运输为特种运输,牵引车与大件运输挂车均为特型机动车,在牵引总质量与承载质量不适用一般车辆管理,应充分考虑公安部 124 号令与交通运输部第62号令《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衔接,建立大件运输车辆车型数据库,建立大件运输企业黑红名单,对牵引车的准牵引总质量和大件运输挂车的准装载总质量予以备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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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大车货总重49吨与55吨之源流

(一)6轴汽车列车最大车货总重55吨的提出

交通部、公安部等七部委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解决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于2004年4月30日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方案中规定,五轴半挂车车货总质量不得大于50吨,6轴半挂车车货总质量不得大于55吨。

该55吨的标准,是我国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提出的公路桥梁设计的车辆荷载标准,从保护公路设施安全的角度出发确定55吨为车辆超限标准。

(二)6轴汽车列车最大车货总重49吨的确定

为更加科学管理超限超载,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汽运中心开展了货运车辆总质量对行车安全性的影响研究,确定了30km/h紧急制动、热衰退后30km/h紧急制动和50~70km/h加速性能作为测试评价指标,参考《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2)、《商用车辆和挂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 12676-2014)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在全国4个国家级汽车试验测试场地、由4个国家汽车检测中心针对5个货车企业、5组货运车型的23个具体样车开展了测试评价工作。最后,确定了6轴汽车列车最大车货总重49吨。

试验车辆类型与试验质量

车辆类型

GB1589限值

原超载认定标准

其他质量

6轴汽车列车/t

49

55

60

5轴汽车列车/t

42

50

46

4轴货运单车/t

31

40

36

3轴货运单车/t

25

30

33

2轴货运单车/t

16

20

18

以上是对普通货物运输的界定,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的规定。以最大认定标准值为例:6轴汽车列车,限值为49t。即:(牵引车质量+汽车列车质量+所载货物质量)≤49t。

而超出GB1589-2016规定的,被视为“超限运输”,即:大件运输。其管理自然就划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范畴。

故,车货总质量最高49吨的限值,不适应大件运输的管理需要。且该吨位的限制,完全出于治理超载的目的。超限运输与超载运输有本质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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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刘峰说大件有话说

综上有三点呼吁:

一是呼吁行政许可执法部门。应完整、正确领会国家政策,及时更新执法人员知识结构,提升执法理念与水平,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充分尊重现实,对历史遗留的各类问题循序渐进,逐步改善。坚持问题导向,推进大件运输高质量发展。

二是,呼吁各大件运输车主与业户。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开展和办理有关业务,做好法规条款和专业知识的宣传贯彻工作,合规经营,依法超限,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逐步养成车车规范、人人守法、事事合规的企业好风尚。

三是,呼吁有关立法部门。应深刻认识到大件运输在国家建设的重要性和战略先导性。应以疏堵相结合的方式,不断完善与大件运输相适应的,在行政许可、车辆管理、司机执业等方面的法规标准。逐步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法制环境。以维护大件运输司机合法权益,营造行业企业守法规范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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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语

“窥一斑而知全豹”,以上是根据众多大件运输企业反映的真实情况,以江苏无锡为例,提出几个急需解决的问题,相信对全国各地均有可借鉴性,希望相关领导能给予重视。

据 2021 年(不完全统计)全国共计43645家在册大件运输公司,其中:无锡共有819家在册的大件运输公司,用于大件运输的专用车辆约23.7万辆。2020年全国大件运输许可办结为105.6万件,其中跨省大件运输约40万件。当前,大件运输行业企业热切期盼,各地公安交警部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和“我为群众办实事”方面,亦覆盖大件运输业,并取得实际效果。让全国各地区的大件物流企业真正体会到“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让数十万计的大件运输从业人员面临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得以解决,为其提供一个良好的从业环境,更好地为国家建设继续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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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刘峰说大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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