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速公路限速问题,交通部的意见是......

2019-12-31 11:40:28         已有 503 人浏览

关于高速公路限速问题,交通部的意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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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408号(工交邮电类333号)提案答复的函

冯艺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高速公路限速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高速公路限速标准

  2017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五部分:限制速度》(GB5768.5—2017)(以下简称《国标》),提出了公路和市政道路均应遵循的技术要求,对相关速度值的关系及标志设置作了具体规定,对规范我国高速公路限速标志设置和调整提供了技术依据。标准规定“限制速度值以道路的设计速度为基础,可以取设计速度值或低于设计速度值。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限制速度值也可以提高10km/h~20km/h,但不高于120km/h。限制速度比设计速度值高10km/h~20km/h的,应进行交通工程论证。”

  二、关于高速公路限速管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同时对高速公路最高时速做出了明确规定: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对城市道路、公路的最高行驶速度做出明确规定。

  1993年,国务院《关于研究道路交通管理分工和地方交通公安机构干警评授警衔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3〕204号)中明确规定:公安部门将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和管理连同原拨划的专项经费一并移交给交通部门。目前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的设置由公路管理机构承担,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查处,以保障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

  由于《国标》发布时间不长,对相关技术要求的认识和理解需进一步加深,贯彻落实需一定时限,限速设置仍需进一步规范。同时也存在为降低交通事故,相关部门增设限速标志不规范的情况。您所说的“限速忽高忽低等问题突出,甚至同一高速公路、路况条件相似情况下,出现断崖式降速”的情况在一些区域和路段是存在的。限速不科学、不合理问题影响高速公路的安全舒适出行、通行效率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我们赞同您提出的“保持高速公路限速的相对稳定”的建议,应加强限速值的科学论证,在几何指标、路侧条件和运营环境等条件未有明显变化时,高速公路限速值不宜频繁变化,以维持车辆行驶舒适、安全,提高安全水平。

  三、关于差异化收费问题

  推行差异化收费是降低物流或出行成本、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的重要措施,但针对高速公路不同限速实行差异化收费,根据现行相关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暂不具备实施条件。主要原因:一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计算确定。二是公路的设计速度根据公路的功能与技术等级,结合地形、工程经济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限速属于政府交通安全管制行为,收取车辆通行费属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行为,不宜将政府管制行为作为收费公路经营定价依据。

  四、关于进一步改进高速公路限速管理的主要措施

  我们将认真履行部门职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标》等有关规定,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一)加大《国标》宣贯力度,改进高速公路限速标志的设置。根据《国标》的规定,公路限制速度应根据设计速度、运行速度及路侧干扰与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

  (二)关于限速测速设施的清理工作。公路管理部门将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重点解决限速值过低,限速值变化过于频繁等问题,为广大驾驶员提供一个安全、高效的高速公路行车环境。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交通运输部公路局,010-65292276。

交通运输部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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